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豁免类别物质
查看: 日期:2022-04-1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的豁免类别:

符合以下规定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免于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一、天然存在的物质

1. 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手工、机械、重力、水中溶解、水中浮选、加热脱水等物理方式加工或者处理的;

2. 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

3. 未经化学加工处理的天然聚合物;

4. 未经化学加工处理改变化学结构的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点击咨询新化学物质登记

二、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

1. 杂质,即对产品功能没有贡献,可能来自原材料或者生产过程中副反应或者不完全反应,不希望但存在于最终产品中,单一含量不超过 10%,总量不超出 20%(重量百分比)的化学物质;


2. 化学产物,特指:

(1) 化学物质与其他物质偶然接触,或者与环境因子(如空气、水汽、微生物或者阳光等)接触而发生反应,生成的化学产物;点击咨询新化学物质登记

(2)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在贮存时发生偶然反应的化学产物;

(3) 化学物质、混合物或者物品在最终使用时非设计反应产生的化学产物;


3. 反应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副产物。



三、其他特殊类别

1. 材料类

玻璃类、玻璃料类、陶瓷原料及陶瓷器皿、钢及其制品、水泥类产品(如高铝水泥、波特兰水泥等)等。

2. 合金类

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金属或者一种金属与其他非金属混合而成均质和异质的固体或者液体。金属间化合物、有准确定义的金属互化物除外。

3. 非分离中间体

中间体是指在整个化学反应过程中上一步化学反应出的化学物质,在下一步化学反应过程中消耗,用于生产其他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间体不应出现在生产的化学物质或者产品中,除非作为杂质。

非分离中间体是指不离开反应容器或者反应装置的中间体,也包括反应后放入容器暂存并用于同一厂区内下一步化学反应的情形。

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适用《办法》。

4. 物品

物品应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

(1) 制造时形成特定的形状或者式样;

(2) 具有最终使用的功能和目的,这些功能和目的全部或者部分地依赖于其所具有的形状或者式样;

(3) 最终使用时没有发生化学变化,或者仅发生物品商业价值之外的化学变化。

(4) 例如纤维、薄膜、皮革、纱线等均属于物品。

属于以下情形,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新化学物质的物品,应按《办法》办理物品中新化学物质的登记

(1) 所含新化学物质从物品中释放出来是实现该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即属于人为设计有意释放,物品的外形仅相当于新化学物质的容器,如笔、墨盒、灭火器等;

(2) 在使用过程中,将释放出所含的新化学物质,即这一过程是实现该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属于人为设计、有意释放,如含有香味的橡皮等。

5. 本身不是人为生产、进口或销售,但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在实现其特定功能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的化学物质。

例如表面处理剂、螯合剂、絮凝剂、粘合促进剂等按预期实现特定功能时产生的新化学物质,不需要办理登记。

6. 由现有化学物质人为混合且不会产生新化学物质的混合物。

7. 无水形式的化学物质已列入《名录》或已办理登记的,其水合物视为同等管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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