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登记解读之登记范围和登记主体
查看: 日期: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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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应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过任何加工使用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活动类型

1、研究:是指认识和应用新化学物质的探知性活动,涉及科学研究和工艺、产品开发研究;

2、生产:是指以原料、配料等为基础,通过单独或者组合的化学反应过程,产出新化学物质的制造活动;

3、进口:是指从境外输入新化学物质的贸易活动;

4、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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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体

请人

1、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2、拟向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应当指定境内代理人;

3、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4、已列入《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点击咨询新化学物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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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

2、员工不能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等相关在职人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成员。

代理关系要求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申请人指定代理人时,应签署代理合同或者协议,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履行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2)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规定;

3)明确代理关系的有效期。有效期应涵盖登记证的有效期,或在有效期满前续展。→点击咨询新化学物质登记

登记证持有人

新化学物质获准登记后,申请人即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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