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
查看: 日期:2022-11-30



一、全面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自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农药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保障了全省农药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目前,我省部分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5 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将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审批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许可延续换证工作,有效保障农药企业规范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和农药市场稳定。

二、延续办理要求
(一)申请主体和时间。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主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90日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各地政务服务大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依法不予延续。
(二)农药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1.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见附件1);
2.农药生产情况报告 (见附件 2)。
延续申请材料要如实反映生产主体持证期间人员、设施设备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等变化情况,不缺项、漏项
(三)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由请材料
一般程序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 3);

三、审查要求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办理参照农药生产许可设立要求,对申请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办理时限参照农药生产许可设立要求。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参照农药经营许可设立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按《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浙农政发[2020]4号)执行。
批准延期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延续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变。

四、其他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认真研究本地情况,切实保障持证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要按照许可办理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农药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依法不予延续。对许可证届满未延续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时予以注销。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及电话:厅种植业处谢子正,0571-86757761;省植保农药站董卉,0571-86757060。

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承诺书 (见附件 4)。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可选择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农药(含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附件
附件1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附件2 农药生产情况报告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承诺书

官网链接:
http://nynct.zj.gov.cn/art/2022/11/25/art_1229142036_2448502.html


本文来源于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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