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 欧盟撤销二氧化钛致癌性危害分类,密切关注后续危害分类及标签变更
查看: 日期:2022-12-02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正式废除2019年委员会授权法规,推翻了欧盟委员会于此前做出的将二氧化钛定为吸入致癌性(类别2)的统一危害分类和标签决定。 
[二氧化钛]该吸入致癌物的分类仅适用于含有1%以上二氧化钛的粉末状混合物,二氧化钛以空气动力学直径≤10μm的颗粒形式存在或包含在其中。

二氧化钛是一种无机化学物质,主要用作白色颜料,用于从油漆到医药产品、玩具等各种产品中的着色剂和遮盖

※ 具有争议的二氧化钛分类

2016年,法国主管部门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了将二氧化钛归类为致癌物质的提案。次年,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通过了将二氧化钛归类为致癌物(类别2)的意见。据RAC意见,2020年2月,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0/217》,将二氧化钛列入致癌物,统一危害分类和标签。

然而该分类并没有得到科学的支持,二氧化钛制造商、进口商、下游用户或供应商,纷纷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部分废除第2020/217号法规。

这一具体分类现已被欧盟普通法院推翻。

※ 普通法院的判决结果

1. 存在明显评估错误,作为分类依据的科学研究缺乏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为了验证二氧化钛颗粒的肺过载程度以评估致癌性,RAC在实验研究中使用的是二氧化钛未团聚的初级颗粒的密度,该密度始终高于二氧化钛纳米颗粒团聚的密度。然而,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并没有考虑到相关因素。因此,RAC的分类依据是不可信的。

2. 违反了分类标准,即只能将具有内在致癌特性的物质归类为致癌物。

“内在特性”即指物质本身具有的特性。而二氧化钛的致癌性仅与其可吸入颗粒的数量、大小等以及肺负荷有关,因此欧盟委员会所依赖的二氧化钛致癌作用方式不能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内在毒性,这不符合第 1272/2008 号法规关于统一分类和标签的要求。

因此普通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了欧盟委员会将二氧化钛定为吸入致癌性(类别2)的统一危害分类和标签决定。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并及时发布信息,以勒建议:

以勒将持续关注更新二氧化钛混合物相关资讯和解读。以勒建议有出口欧盟国家需求的相关化工企业等待欧盟委员会对于该法院判决的进一步行动,并及时变更产品中二氧化钛物质及含二氧化钛混合物的危害分类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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