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对发电行业企业的通知
❖ 明确纳入范围
纳入企业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 修改全国电网排放因子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₂/MWh。比原排放因子0.5810t CO₂/MWh下降1.84%,说明随着新能源发电占比的提升,使用电力间接产生排放二氧化碳量降低,企业使用1千度电少排放10.7千克二氧化碳。
❖ 明确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时间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 明确企业完成质量控制计划时间
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 明确企业排放数据上传时间
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PART 2 对第三方核查机构通知
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核查截止时间
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提出核查机构服务评估及公开评估结果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PART 3 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通知
01 明确名录公开时间
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
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02 明确核查招投标时间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有关程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
03 加大核查培训力度提升人员水平
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04 明确管理平台数据处理方式
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生态环境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本文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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