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拟制定《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仿单的标示规定》、《国内分装或改装者的输入的化妆品.其外包装或容器应加刊标示台湾分装或台湾改装的等同词句》2项草案
查看: 日期:2019-01-31
  卫生福利部于2019年1月31日预告制定《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仿单的标示规定》、《国内分装或改装者之输入的化妆品.其外包装或容器应加刊标示台湾分装或台湾改装的等同词句》2项草案。预告草案均将进行为期60天公示期,广纳各界意见,详细预告内容可于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网站(http://www.fda.gov.tw/首页>公告资讯>本署公告)查询。

      食药署表示,依据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7条规定,化妆品外包装或容器,应明显标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净重、容量或数量、全成分名称、使用注意事项、制造或输入企业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输入产品的原产地(国)、或制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间及保存期限、批号;特定用途化妆品除前述标示项目外,应另标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为明确企业应标示事项,本次预告草案明确了前述事项之标示格式、方式及于国内分装或改装者应标示词句,包括:根据产品净重或容量规范化妆品标示字体大小;因外包装或容器过小,使用标签、仿单或其他方式标示情形;化妆品的成分名称由含量高至低排列标示方式;规范产品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等事项应以压印、不褪色油墨或打印方式标示,其以标签标示者,应与所有标示事项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张标签上;为便利消费者辨识非原装输入的输入化妆品,清楚标示在国内分装或改装的信息,本次预告用于规范台湾地区分装或改装之输入化妆品,应标示“台湾分装”或“台湾改装”的等同词句。

      食药署表示,该预告《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仿单的标示规定》、《国内分装或改装者之输入的化妆品.其外包装或容器应加刊标示台湾分装或台湾改装的等同词句》草案,将有助于化妆品管理规定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消费者辨识产品标示信息,提升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权益。

  来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44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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