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会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查看: 日期:2019-11-08
  台湾行政院会今(7)日通过法务部拟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蔡政府上任后,为展现反毒决心,除在预算面,4年投入新台币100亿元,完备缉毒所需的人力与设备;行动面,集合跨部会力量,执行四波的「安居缉毒」项目,深入社区,向上溯源,除恶务尽;也从法制面,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加重制毒、贩毒、运毒者的刑责,并防制新兴毒品泛滥。

  苏院长强调,本次提出第二波修法,重点在协助毒瘾者脱离毒品的危害,藉由引进更多医疗戒瘾的资源,让检察官可就吸毒者不同的毒瘾程度,结合专业医疗意见,提供更多帮助戒除毒品的适当处遇。

  苏院长指出,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法务部、卫福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法务部表示,前(106)年12月21日曾将「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函送立法院审议,主要为加重制造、运输及贩卖毒品的刑责。现在为因应现行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符合实务运作需求,因此拟具本修正草案。

  本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对于持有或施用第三级或第四级毒品之行为,一行为若同时犯第10条或第11条第1项至第6项之罪者,明定依第10条或第11条第1项至第6项规定处断。(修正条文第11条之2)

  二、查获易生危险、有丧失毁损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费过钜之毒品,经取样后在判决确定前得销毁之;毒品检验机构发现新兴毒品或成分时,卫生福利部或其他政府机关依法设置之检验机关(构)得领用部分检体制成标准品,自行或供其他检验机构使用。(修正条文第18条)

  三、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为附条件之缓起诉处分,使缓起诉之条件呈现多元面貌,又撤消缓起诉处分者,由检察官依法继续侦查或起诉,并建立为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处遇前之评价机制。(修正条文第24条)

  四、配合法院组织法第114条之2有关各级检察机关名衔「去法院化」之相关规定,删除「法院」文字。(修正条文第32条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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