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清洁空气法》摘要
查看: 日期:2020-03-11
  《清洁空气法》(CAA)是一项全面的联邦法律,对固定和移动来源的空气排放进行了规范。除其他外,该法律授权EPA建立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公共福利,并管制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该法案的目标之一是到1975年在每个州制定并实现NAAQS,以应对某些广泛的空气污染物造成的公共健康和福利风险。这些污染物标准的制定与指导各州制定适用于该州适当工业来源的州实施计划(SIP)相结合,以实现这些标准。该法案于1977年和1990年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为实现NAAQS设定了新的目标(日期),因为该国的许多地区都未能按时完成任务。

  《清洁空气法》第112条规定了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在1990年之前,CAA建立了一个基于风险的计划,该计划仅制定了少数标准。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对第112条进行了修订,以首先要求对主要排放源和某些区域排放源发布基于技术的标准。“主要排放源”是指固定排放源或一组固定排放源,它们每年排放或有可能排放10吨或以上的危险空气污染物或每年排放25吨或以上的危险空气污染物组合。“区域源”是任何不是主要源的固定源。

  对于主要排放源,第112条要求EPA建立排放标准,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排放。这些排放标准通常称为“最大可实现控制技术”或“MACT”标准。在针对排放源类别发布基于技术的MACT标准八年后,要求EPA审查这些标准,以确定该排放源类别是否存在任何残留风险,并在必要时修订标准以解决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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