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环保署预计发布《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管理办法》的3项办法修正草案并废止《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审核管理办法》
查看: 日期:2019-08-13
  2019年1月16日修正后公布的《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下简称毒管法),考虑到新增关注化学物质和扩大源头管理,因此拟制订《毒性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及释放量纪录管理办法》和《毒性化学物质标示及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修正草案,并将现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审核相关规定,纳入《毒性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规范,并预告废止。

  环保署表示,本次预告的3项办法均根据毒管法进行修正,除考虑到新增“关注化学物质”而修正办法名称、必要管理规定的增订与条文文字修正以外,还检讨现行执行实务,以精进简便“证件申请”及“运作管理”为本次修正重点。而实施日期配合毒管法相关规定生效日,定为2020年1月16日。

  环保署说明,《毒性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名称修正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许可登记核可管理办法》,运作证件申请方面,将现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核可管理办法》并入规范,更简化现行证件申请审查程序,由原“一物质一证”变更以“一厂一证”方式申请与核发许可证、登记文件及核可文件,同时增订证件换(补)发与延期,各项申请案件资料补正日数、及运作人应依规定将资讯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等规定。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及释放量纪录管理办法》名称修正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与释放量纪录管理办法》,除增订关注化学物质运作纪录制作方式,其申报频率则根据环保署(关注化学物质)公告的管理事项时另行规定。另外,检查现行运作量无变动的免月申报纪录1项,考量实务上难判别是否为运作量无变动或逾时未申报,致造成对运作人及地方环保机关于勾稽比对异常纪录的困扰,因此删除该项规定,并增订无变动者仍应依规定申报。

  《毒性化学物质标示及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名称修正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并经参考欧盟等规定,增订容器、包装因面积、外型或材质等特殊因素难以标示时,得以折叠式、悬挂式或外包装标示等替代方法。考量运作人或运作场所作业人员为非我国国籍者,为确保危害资讯充分被理解,增订标示及安全资料表应以中文为主,必要时辅以英文的规定。而因应本办法需修改标示或安全资料表内容,另给予一年施行缓冲期。

  环保署强调,本次修正新增关注化学物质之适用规定,未来经环保署公告为关注化学物质者,均需完成标示及备具安全资料表,但出于分级管理精神,环保署将依管理需求指定运作行为,该运作行为于运作前应先取得核可文件,并定期申报运作纪录。

  来源:https://www.tcsb.gov.tw/cp-23-3650-9f7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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