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
查看: 日期:2019-03-13
  法规介绍

  《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SubstancesControlAct),简称TSCA,1976年10月11日实施,1977年1月1日正式生效。TSCA涵盖工业化学品及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管理,建立了商用化学品报告、记录、跟踪、测试和使用限制等要求在内的一整套化学品管理制度。它已授权环境保护署(EPA)各部门对新的和现有的化学物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监管机构为美国环境保护局(EPA)。EPA已经对TSCA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监管力度和数据要求都在逐年增强。2016年,TSCA通过《FrankR.Lautenberg21世纪化学品安全法案》进行了修订。

  注:作为工业化学物质法,TSCA不适用于某些烟草制品,核材料,弹药,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和仅用作农药的物质。

  TSCA的主要规定

  1、 第4节现有化学品的测试:要求企业对发现有关风险或暴露的现有物质进行测试。

  2、第5节新化学品审查:要求新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通过在生产或者进口之前提交生产预通报(PMN)来寻求EPA的批准;要求EPA在进入市场之前对新化学品作出肯定的调查结果。

  3、第5节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当EPA确定可能导致关注物质暴露或释放的“重大新用途”时,要求EPA颁布重要新用途规则(SNUR);要求受SNUR影响的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在生产或者进口之前向EPA提交重要的新用途通报。

  4、第6节有害物质的管理:禁止或限制物质的生产,加工或分销。(例如,禁止使用多氯联苯(PCBs)和含有多氯联苯的物品)

  5、第8节报告和记录:化学数据报告(CDR):要求行业报告他们在过去10年中生产或加工的化学品,以确定化学品目前是否在市场上“活跃”;根据报告数据,化学品将在TSCA清单中指定为“活跃”或“非活跃”;要求企业向EPA报告“重大风险”的结果;要求企业在没有正式证据或因果证据的情况下记录,保留和报告“重大不良反应的指控”。

  6、第13节进口:要求进口商证明其化学物质符合TSCA或不受TSCA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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