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修订关于欧洲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附录V
查看: 日期:2019-04-25
  考虑到欧洲委员会,2009年11月30日关于化妆品(1)的第(EC)1223/2009号条例,特别是第31(1)条,鉴于:(1)目前允许使用国际化妆品成分命名法(INCI)命名为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钠的物质联苯-2-醇及其盐。根据(EC)No1223/2009法规附件V第7条的规定,最大浓度为0.2%(作为苯酚)的化妆品中的防腐剂即用型制剂。

  (2)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在2015年6月25日的修订意见中,2015年12月15日修订,关于使用邻苯基苯酚作为防腐剂,最高浓度为0.2%-化妆品不安全,而这类产品的最高浓度为0.15%可被认为是安全的,并且洗去型化妆品中最高浓度为0.2%被认为是安全的。SCCS还得出结论,可能存在由邻苯基苯酚引起的视觉系统损伤。

  (3)由于若干成员国就使用邻苯基苯酚,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钠的问题提出了关切,SCCS在2018年2月21日至22日通过的上述意见的增编中指出,关于邻苯基苯酚的安全使用水平的相同结论不能同样适用于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或邻苯基苯酚MEA。SCCS指出,由于更大的皮肤渗透,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MEA可能具有比邻苯基苯酚更强的毒性作用。SCCS的结论是,不能排除使用这些物质作为化妆品中的防腐剂对人类健康构成的潜在风险。

  (4)鉴于上述SCCS的意见,并考虑到使用这些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应允许使用邻苯基苯酚作为防腐剂,最高浓度为0.15%-on和0.2%的漂洗化妆品。此外,应该指出应避免与眼睛接触。不允许使用邻苯基苯酚钠,邻苯基苯酚钾和邻苯基苯酚MEA作为防腐剂。

  因此,于2018年11月26日应对第(EC)1223/2009号法规附录V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规定:应允许行业在合理的时间段内通过对产品配方进行必要的调整来适应新的要求,以确保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产品才能投放市场。还应允许该行业在合理的时间内撤回不符合市场新要求的产品。

  1.自2019年6月17日起,含有联苯-2-醇但不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的化妆品不得列入联盟市场。从2019年9月17日起,含有联苯-2-醇且不符合本法规规定条件的化妆品不得在联盟市场上销售。

  2.从2019年6月17日起,含有2-联苯磺酸钠,2-联苯磺酸钾或2-氨基乙-1-醇的化妆品;2-苯基苯酚作为防腐剂不得列入联盟市场。2019年9月17日起,含有2-联苯磺酸钠,2-联苯磺酸钾或2-氨基乙-1-醇的化妆品;作为防腐剂的2-苯基苯酚不得在联盟市场上销售。

  来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8R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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