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发布《对水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制定的行政通知草案》
查看: 日期:2019-10-17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负责人在制定《食品和药品安全部第2019-482号公告》第68条和《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控制法》第68条时,制定了《水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调查》,并根据《程序法》第46条,对水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进行行政管理。

  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项:

  A.制定残留调查计划和指定执行机构(草案第3条)

  ○食品药品安全专员应每年确定要进行残留物调查的有害物质,并制定和实施每种有害物质的残留物调查计划。

  ○食品药品安全专员指定可以执行全部或部分残留调查的机构。

  ○可以在分销和销售阶段对渔业产品进行残留调查,但如有必要,可以对生产阶段的渔业产品进行残留调查。

  B.残留调查对象的选择及等级(草案第4条)

  ○食品药品安全专员应使用生产、饮食摄入和水产品污染水平等客观统计数据来选择需要进行残留调查的有害物质和物品。

  C.残留调查样本的采集方法和采集量(草案第5条)

  ○残留调查机构应考虑到水产品的产量和产地,随机收集残留的样本作为代表。

  ○比照适用的样本采集量和采集方法

  ○残留调查组织在残留调查管理器中记录和管理样本的收集

  D.样品测试、分析机构、方法和样品储存等(草案第6条)

  ○样品的分析是根据食品药品管理局、海事水产省、水产安全检查所、食品检查所、卫生环境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的

  ○检验和分析应在收集后的12天内完成,不合格的样品应保存60天。

  E.残留调查结果和措施的通知(草案第7条)

  ○分析机构完成测试和分析后,在下个月的10日前通知残留调查组织。

  ○调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县(区)长通报,并通知安全管理机构。

  ○剩余调查结果应在调查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给KFDA总负责人。

  F.残留调查结果的评估和政策思考(草案第8条)

  ○食品药品安全专员应评估残留调查结果的安全水平,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反映相关的制度改进和政策制定,例如建立安全使用标准。

  G.残留物检验机构(安全检验机构)的熟练度评估(草案第9条)

  ○食品药品安全专员应根据《水产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详细程序和操作指南》,对参与残留物检验的检验机构进行熟练度评估。

  H.应当进行残留的调查结果存档和管理(草案第10条)

  ○食品药品安全部应保存至少五年的任何残余物质和残留调查的结果。

  来源:https://www.mfds.go.kr/brd/m_209/view.do?seq=43176&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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